机构 (一)申报单位 因工作需要设置或调整机构时,应写出专题报告,经主管部门签出意见后向编办申报。 (二)编 办 1、科级机构[含县(市)区的]由业务科室负责调查并提出意见,由办主任会议研究决定,业务科室承办发文。 2、处级机构由办领导与业务科室进行调查,经主任会议研究后,向编委汇报。 (三)编委 对编办报送的有关处级机构的设立、升格、撤并、更名、分设、改变隶属关系等事项进行研究。经研究同意的机构,向市委常委汇报,由常委审定。 (四)编办 1、对常委研究同意的机构事项,按程序发文。 2、对常委研究后需报省编委审批的机构,负责向省编委呈报。 3、办理省编委批复同意的机构事项的发文手续。
编制 (一)申报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编制情况及工作与事业发展需要,经党组(党委)慎重研究后,写出要求列编的详实报告,打印送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后,再向编办申报。 (二)编办 1、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和省编办的要求,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列编总体规划指导下与有关部门衔接后,下达各项政策性安置列编计划和高职、专技等特需人员的列编计划。 2、业务科室根据申报部门的要求,在调查后提交办主任会议研究。 (三)编委 1、审定政策性安置人员编制计划和其他特需人员列编计划。 2、审批编办呈报的市直行政、事业单位的列编事项。 (四)编办 1、由业务科室将编委审定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。 2、由综合科办理列编手续。 3、用人单位办理其他手续,按要求返回列编通知单第三联的,其人员录入人员编制异动台帐,作为审核人员编制与财政经费、工资统发的依据。
登记程序 (一)申报 申报单位填写登记机关规定的表格与材料后,向登记科申报。 (二)受理 检查有关手续及应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,决定是否受理。 (三)审查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、证件与表格进行审查,看是否真实、合法、有效; (四)核准 经审查后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;被确定为法人单位资格的,则通知申请单位。 (五)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单位颁发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。 (六)公告 对依法予以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在新闻媒休体公布。被公告单位法律身份确立,受法律保护与监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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